传统武术中选择徒弟的首要和基本要求是什么?

来源: 2017年08月10日 人浏览过

在中国传统农耕社会中,以传习某种技艺为纽带而形成的师徒传承,几乎是所有文化艺术门类发展过程中的一个普遍现象,同样也是武术传承的重要方式。其中,既有反映以德为主的择徒要求及择徒样式,也有体现为师者以身垂范的道德要求和道德责任。


提高技击格斗能力是传统习武者最主要的价值追求。然而,武术的技击格斗并非“本乎天然”的蛮力相搏,而是在一定文化背景下“训”与“练”的结果。在这个过程中,一直存在着一个“谈玄授道,贵乎择人”的文化律令。细细辨析不难发现,这简短的八字中间实际包含了两层意思:只有选好传人,才能习得上乘武功;只有这样的人,才能使所传功夫不致中落。这样就引出了对“择人”的具体要求,即择徒要求。从林林总总的资料中可以看到,在对待择徒问题上,传统武术最终关注的是被择者的道德状况。这种关注早在古代的史籍中已有记载,司马迁曾说:“非信廉仁勇,不能传兵论剑”,显然,司马迁把良好的道德品质看成“传兵论剑”的首要条件。历史上,许多人恪守着“得其人乃传,非其人勿言”的信条,实践着至上的择徒理念。尤其明清以后,“学拳宜以德行为先”已成为整个习武群体的普遍认识;同时,诸如“大道等闲若轻授,须防九族尽遭刑”,就是对违反这一文化律令带有宗教情感的道德规戒。为此,许许多多的拳种门派通过拳谱、戒约等形式,纷纷订立对传人的各项要求,并日趋细繁。传统武术对于择徒的道德要求,是构成传统武德的一个重要基础,它的基本内容,就是传统社会中被普遍认同的日常道德伦理。民间武谚“未习武,先观德”的“德”字,也是指的这方面内容。


较早具体记载对择徒要求的见清初黄百家《王征南先生传》所录之“五不可传”:“心险者,好斗者,狂酒者,轻露者,骨柔质钝者”(《南雷集·学箕初稿》卷一)。除了最后一条,均指日常道德而言,其后,对这方面的要求更为具体。清代“杨氏传钞太极拳谱”中列有“八不传五可授”:“第一,不传不忠不孝之人;第二,不传根底不好之人;第三,不传心术不正之人;第四,不传鲁莽灭裂之人;第五,不传目中无人之人;第六;不传无礼无恩之人;第七,不传反复无常之人;第八,不传得易失易之人……传忠孝知恩者,心气和平者,守道不失者,真以为师者,始终如一者。”除了“不传根底不好之人”一条外,其余无一例外都是正反两方面的择徒道德要求。


19世纪后半叶开始,中国传统文化开始受到欧风美雨的冲击,西学东渐的文化震荡也同样波及到传统武术。民国时期意拳创始人王芗斋曾针对当时“流弊丛生”的师徒传承现象进行了激烈抨击,提出要“解除师徒制”,建立一种新型的“尚精神、重感情”的传承关系,但他在论及择人时仍认为应“首重德性……如尊师敬长,重亲孝长,信义仁爱皆是也”,并进一步订立了充满传统道德色彩的“恭慎意切和”五字决,作为对意拳弟子的信条和规范。改革开放后的中国,处于急剧变化的社会文化转型期。但是,这种反映了传统道德力量的择徒要求,在广大民间习武群体的思想观念中依然得到肯定和崇奉。1985年编的《河北孟村镇吴氏八极拳秘诀之谱》“序言”中要求,所有八极拳弟子遵奉1935年制定的“谱规”,其中包括“习武术者首重人格”的择徒训条;1991年编撰的《沛县六步架大洪拳谱》,开宗明义的“序言”中强调“收徒要严加选择”,规定“习武者必须有良好的道德品质,方得入其门”,同时明确规定“不忠不孝不仁不义者不教”,充分反映出传统武术在择徒问题上的道德标准的历史沿承性。


事实上,不管是内家还是少林,不管是太极还是梅花,在认识上各拳门无一不把日常道德要求视为择徒的首要条件。一些传闻故事也以其特有的文化形式告诉我们,有时一个人无意中的道德行为,往往是该人能成为某一拳种衣钵传人的重要起因。如清代功力拳和滑拳之所以能在华北沧州地区传播,就是因为两位主人公具有怜病恤贫、济困扶危的道德行为才得授拳技的。故事内容与历史真实性的吻合度如何,另当别论,但其中反映出的文化指向不容忽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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